欣龙控股:独立董事2024年述职报告-高志勇
公告时间:2025-04-02 17:53:21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高志勇作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高志勇:男,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83 年至 1998年曾就职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1999 年至 2008 年曾任信诚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兼主任会计师、岳华(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兼税务咨询合伙人;2008 年至 2017
年曾任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8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曾任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3 月至 2022 年 4 月
任北京中科慧居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8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任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48)独立董事;2020 年 4月至 2024 年 1 月任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4415)独立董事;2020 年 9 月至今任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002933)独立董事;2021 年 3 月至今任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72808)独立董事。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准则委员会专家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导师;2020年 2 月至今,任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股东会 1 次,董事会会议 7 次,本人积极参
加会议,未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会情况
本 报 告 是 否 连
独 立 董 期 应 参 实 际 出 委 托 出 缺 席 董 续 两 次 应 出 席 实 际 出
事姓名 加 董 事 席 董 事 席 董 事 事 会 次 未 亲 自 股 东 会 席 股 东
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数 参 加 董 次数 会次数
事会
高志勇 7 7 0 0 否 1 1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对提交会议的议案和文件发表意见并提出专业建议。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会议次数 实际参加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高志勇 4 4 0 0
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审计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情况、会计差错更正、聘请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同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了解审计工作计划、进展、重点事项等,关注过程、督促进度,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积极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利用自身知识和经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六)现场调研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参观公司生产现场,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支持,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使本人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在现场工作的时间为 17 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无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
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等信息披露事项。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能够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各项重大信息,确保了投资者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三)内部控制事项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经 2023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召开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核查,本人认为:天职国际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时也拥有相应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五)会计差错更正
由于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2023年半年度、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
2024 年 4 月 25 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已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更严谨地执行收入准则,公司将部分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六)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法院文件
2016 年 4 月公司以基金出资方式参与深圳前海红棉基金健康产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红棉基金)的投资。同年 6 月,通过红棉基金受让百花集团投资权益(含 1800 万元投资债权)。海南筑华(当时与公司同为郭开铸实际控制)于 2016 年 6 月向红棉基金出具《承诺函》,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担保,后于 2020 年延期担保期限至 2021 年。
2021 年,红棉基金起诉海南筑华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法院判令其
支付本金 1800 万元、收益 482.79 万元及相关费用 31.68 万元。
2024 年 12 月,海南筑华指控公司在交易中隐瞒百花集团经营危
机,并利用双方实控人均为郭开铸的关系(2015-2020 年),操纵其违规提供担保,导致自身承担损失,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海南筑华要
求公司赔偿损失 2357.99 万元(暂计至 2024 年 7 月)并承担诉讼费
用。
目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本人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同时督促公司基于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应诉,切实保障自身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忠实履职。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切实保障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持续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及合作,并持续关注公司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专此报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志勇
202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