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独立董事2024年述职报告-张瑞君
公告时间:2025-04-02 17:53:21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张瑞君作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依法履职,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说明和意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张瑞君:男,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
究生学历。1980 年 12 月至 1988 年 6 月,任安徽省砀山县工商银行
会计;1988 年 6 月至 1989 年 6 月,任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主办会计;
1989 年 6 月至 1996 年 6 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财务部经
理、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助理行长;199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海口科技城市信用社主任,海南发展银行科技支行行长;1999 年
12 月至 2002 年 8 月,任山西大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2002 年 9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海南第一投资集团董事长助理、副总裁;2020年 2 月至今,任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股东会 1 次,董事会会议 7 次,本人积极参
加会议,未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会情况
本 报 告 是 否 连
独 立 董 期 应 参 实 际 出 委 托 出 缺 席 董 续 两 次 应 出 席 实 际 出
事姓名 加 董 事 席 董 事 席 董 事 事 会 次 未 亲 自 股 东 会 席 股 东
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数 参 加 董 次数 会次数
事会
张瑞君 7 7 0 0 否 1 1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具体出席各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会议次数 实际参加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张瑞君 3 3 0 0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会议次数 实际参加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张瑞君 1 1 0 0
1.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提名委员会的全部会议,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审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未发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会议,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在年审期间,与其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跟进年审进度,督促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关注公司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公司与中小股东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回答股东关心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现场调研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多种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多次到公司开展现场工作,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对公司发展提出专业性建议,现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参加考察调研、审阅材料、与相关方沟通等。本人本年度在现场工作 16 天。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汇报,在每次召开会议前,公司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疑问及时给予认真、详实的解答,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
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内部控制事项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
(四)会计差错更正
由于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2023年半年度、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
2024 年 4 月 25 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已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更严谨地执行收入准则,公司将部分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就提名董事相关事项,对莫跃明先生提供的其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事项,对周菊锋先生提供的其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经认真审阅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本人对报告所披露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是根据公司的效益、个人工作业绩以及在对其进行绩效考评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法院文件
2016 年 4 月公司以基金出资方式参与深圳前海红棉基金健康产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红棉基金)的投资。同年 6 月,通过红棉基金受让百花集团投资权益(含 1800 万元投资债权)。海南筑华(当时与公司同为郭开铸实际控制)于 2016 年 6 月向红棉基金出具
《承诺函》,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担保,后于 2020 年延期担保期限至 2021 年。
2021 年,红棉基金起诉海南筑华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法院判令其
支付本金 1800 万元、收益 482.79 万元及相关费用 31.68 万元。
2024 年 12 月,海南筑华指控公司在交易中隐瞒百花集团经营危
机,并利用双方实控人均为郭开铸的关系(2015-2020 年),操纵其违规提供担保,导致自身承担损失,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海南筑华要
求公司赔偿损失 2357.99 万元(暂计至 2024 年 7 月)并承担诉讼费
用。
目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本人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同时督促公司基于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应诉,切实保障自身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利用本人专业知识和经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诚信忠实、勤勉尽责。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支持,主动详细讲解公司各业务板块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资料文件,为本人有效履职提供了保证。
2025 年度,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专此报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瑞君
202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