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1 19:48:03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6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22)。
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编号:鄂处罚字[2025]1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杨赞、刘源、温小明、
温一丞、范莉、刘文豪、熊飞: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及其实际控制人温
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
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大股东资金占用
(一)塞力医疗相关关联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温伟系塞力医疗的关联自然人。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健康,曾用名天津市瑞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瑞美)、力迩斯区块链安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迩斯)、武汉联智塞维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智塞维)系塞力医疗的关联法人。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因控股股东赛海健康(天津瑞美)的资金需求,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伟多次安排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名义,通过关联方及第三方公司向赛海健康转款,构成了关联交易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21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8%,年底占用余额为0.983亿元;2021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322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3%,年底占用余额为1.0835亿元;2022年上半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1465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58%。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赛海健康已全部偿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2022年年底占用余额为0元。
上述事项塞力医疗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7日才一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并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22年修订)6.3.6、6.3.15规定,塞力医疗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塞力医疗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塞力医疗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以及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导致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以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塞力医疗相关公告、合同审批单(表)、请款单、借款协议、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塞力医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塞力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温伟在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策划并组织上市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通过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公司向控股股东赛海健康转出资金,刻意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实际控制人指使”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温伟为塞力医疗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并在2021年8月19日前兼任上市公司总经理,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还实际主管财务工作,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伟在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策划并组织上市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通过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公司向控股股东赛海健康转出资金。温伟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温伟作为实际控制人,还是组织、指使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
王政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2021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兼总经理,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塞力医疗对外付款需要经过王政审批。王政知悉部分塞力医疗转账至力迩斯的款项是借款,且在有关请款单上审批同意,但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王政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杨赞在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担任塞力医疗财务总监,在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杨赞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在相关大额借款转账、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签署同意,但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杨赞为塞力医疗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刘源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1月19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会秘书,2019年3月28日至2023年7月21日担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刘源曾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部分合同审批也抄送给他,但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刘源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温小明自2016年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2018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1日担任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小明受温伟所托负责监控塞力医疗和力迩斯的资金往来,关注相关合同履行。力迩斯如需要动用塞力医疗转来的资金,需要经过温小明批准。上市公司与力迩斯的可转股债权协议审批曾抄送给他。温小明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温一丞自2017年7月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一丞受温伟指派,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为力迩斯代办财务事项。力迩斯的一些支付需要经过温一丞同意。温一丞曾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但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温一丞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范莉在2018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长期担任运营总监,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范莉审核塞力医疗与关
联方联智赛维、力迩斯及第三方上海锐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正常业务,曾在上市公司与力迩斯、上海锐诺相关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部分合同审批也抄送给她。范莉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刘文豪在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刘文豪任职期间怠于行使财务总监职权,未勤勉尽责,曾对上市公司与力迩斯的可转股债权协议审批同意,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也曾抄送给他。刘文豪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2年10月28日,塞力医疗控股子公司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鞠星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淄博塞力斯51%股权无偿转让给鞠星国指定的第三方山东世纪开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塞力医疗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影响约为-12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4950.57万元)的24.2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塞力医疗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4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塞力医疗相关公告、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盖章申请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