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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达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01 17:21:5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张延鹏、胡梦婕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65.SZ
注册资本 22,915.18 万元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168 号海口保税区内海南钧达大楼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协鑫广场 15F
法定代表人 陆小红
实际控制人 杨仁元、陆惠芬、徐晓平、陆小红、徐卫东、陆玉红、徐勇、陆
小文和陆徐杨
联系人 郑彤
联系电话 0898-668025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5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6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
1、尽职推荐工作 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
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5 日、2025
况 年 2 月 27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项目 工作内容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9 日、2025 年 3 月 5 日对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2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联交易制度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情况 273,820.50 万元,投资于“收购捷泰科技 49%股权项目”“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研发中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73,820.50 万
元,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
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股东大会情况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三会。
保荐机构于2023年 6 月9日对发行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钧达股份
意见情况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对发行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上述事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

项目 工作内容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规定。本保
荐人对钧达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
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 12月 19 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
保荐机构对钧达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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