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告时间:2025-03-31 22:40:4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和预案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编制的《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首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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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6、公司编制的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与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本次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需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 如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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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80,000 股,回购价格为 1.26 元/股。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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