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亚峰)
公告时间:2025-03-30 15:33:5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彭亚峰)
本人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7月24日以来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彭亚峰,男,1981 年 7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
职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履职概况
本人自 2024 年 7 月 24 日任职以来,本着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 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各项重 大事项发表了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会议,3 次
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应出席董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投票 列席股东 备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情况 大会次数 注
彭亚峰 全部 现
5 5 0 0 同意 3 任
(二)参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会议共计 7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其中,召集召开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2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 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 年度考核责任书的议案》;出席提名委员会1次,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高级公司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刘斌;出席审计委员会3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 告的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关于聘请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出席战略发展委员会1次,听取 公司发展情况报告;听取公司2025—2030战略规划编制方案,
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一)2024年10月30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决南安雄创利润补偿事宜的议案》。
(二)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75)。经核实,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4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4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在报告期内启动了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以及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等项目提供服务工作。本次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需求。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是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会计政策变更
本人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过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而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
2024年,公司经营管理有序进行,在制度建设、三会运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