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安基因: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3月)
公告时间:2025-03-28 21:41:59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的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
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是舆情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舆情监测、研判、上报等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负责人是舆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若发现重大舆情,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并报送至证券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准确把握、迅速响应。舆情事件发生后,公司应立即沟通,追溯舆情信息源头,明确具体情况,并立即启动舆情应对机制,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媒体的不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
(二) 统一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公司应协调并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回应外界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言。
(三) 分析监控、妥善处置。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主动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以稳健的方式妥善处理舆情。
(四) 系统应对、塑造形象。在应对舆情的过程中,公司应具备系统运作的思维,妥善应对,有效引导舆论走向,维护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迅速作出反应,
并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汇报,并立即采取 相应处理措施;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积极推进,确保在第一 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三) 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必要时应及时向证监局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的处置:
(一) 一般舆情处置
1、对于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
(二) 重大舆情处置
1、舆情工作组应迅速制定初步处置方案和回应意见,报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或子公司,通过组建工作专班等方式,统一进行处置和回应。
2、工作专班负责拟定具体的回应意见,报舆情工作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回应。任何部门、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动态进展
3、在重大舆情发生后,工作专班应尽快拟订回复内容。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或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互动易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体回应,积极跟进舆情进展情况。后续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正面、有序引导舆论。
4、相关部门或子公司需每日将重大舆情的处理工作进展报送至舆情工作小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 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及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