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3-28 19:31:42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
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 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2001]198 号)文批准,由辖 [2001]198 号)文批准,由辖 根据实际情况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 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 修改
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 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
起方式设立;本行目前在江苏 起方式设立;本行在无锡市数
省市场监管管理局注册登记, 据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
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000732252764N 的《营 91320000732252764N 的《营
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行于 2016 年 7 月 第三条 本行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员会核准(以下简称“中国证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监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根据实际情况
209,445,500 股,于 2016 年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修改
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09,445,500 股,于 2016 年 9
市。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十二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 第十二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需要,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 局批准,可在境内外依据我国 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可在境内外依据我国和 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修改
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 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 第十七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 根据实际情况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银行机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 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 绿色金融实施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 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 情况关键评价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农 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农 指标(2024 年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 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 版)》第六条修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 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 订
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股 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股
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 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
本行制定支农支小发展战略,
明确“三会一层”职责分工,
并将支农支小考核目标完成
情况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
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
容。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承
诺支持本行支农支小的战略
定位。
本行贯彻节约、低碳、环保、
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
重视发挥本行在推进生态文
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
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
展模式。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业务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业务需
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别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 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 别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
列方式增加资本: 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 本行公积金转增股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 根据实际情况
本; 本; 修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式。
批准的其它方式。
本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本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导致股本的增加,可转换公 股导致股本的增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按照国家法律、行 司债券转股按照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可转换公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 件的规定办理。
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 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 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 完善表述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 ……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国银保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国银保
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 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
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商业 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商业
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 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
行投资者应当符合银行业监 行投资者应当符合银行业监
管机构规定的出资人资格条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出资人资
件,并遵循以下规定:(一) 格条件,并遵循以下规定: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 (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
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 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
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 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 完善表述
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 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
事先向本行报告,并提请银行 的,应当事先向本行报告,并
业监管机构核准。(二)投资 提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 准。(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
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或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 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
的,应当在取得本行股权后十 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
本行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向银行 过本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业监管机构报告。 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 第四十七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
列责任和义务: 列责任和义务:
…… ……
(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 完善表述
(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
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 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
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管 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
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 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
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 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
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 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
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 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
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 (二十七)承担绿色金融主体
下列职权: 责任,负责审批、确定绿色金
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
…… 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 根据《银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的绿色金融报告,指定专门委 行机构绿色金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以 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监 融实施情况关
督、评估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 键评价指标
及股东大会授予或监管部门 略执行情况,监督本行绿色金
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融战略的实施及达标; (2024 年
版)》第六条
……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 和第七条修订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或监管部门
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
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 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
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 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
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 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 根据实际情况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 政策相一致。高级管理层应当 修改
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 积极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农支
政策相一致。 小落实机制和绩效考核指标
体系,推进实施董事会制定的
支农支小发展战略。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长对董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长对董事 根据《银行机构会负责,有权依照法律、行政 会负责,有权依照法律、行政 绿色金融实施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董事 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董事 情况关键评价会授权,组织开展本行的经营 会授权,组织开展本行的经营 指标(2024 年管理活动。行长行使下列职 管理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