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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股份:宏盛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3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3-28 15:55:29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结合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
等,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
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
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
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
月。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 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 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4.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5.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6.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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