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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7 19:53:46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27日(周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8 人,代表股份 97,177,37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245%。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6,584,36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9425%。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593,00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2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593,005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人,代表股份 593,00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1%。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37,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7%;
反对 96,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弃权 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2,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602%;反对 96,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31%;弃权 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67%。
议案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56,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2%;
反对 78,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4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550%;反对 78,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28%;弃权 42,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22%。
议案 3.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项目贷款暨抵押资产及公司为其
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35,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8%;
反对 97,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2%;弃权 44,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474%;反对 97,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31%;弃权 44,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戴振军、刘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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