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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6 20:51:42

证券代码:002151 证券简称:北斗星通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三】月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 (不含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战略导向、绩效导向、内部公平和外部竞争”等原则。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础年薪、绩效年薪、长期激励和福利待遇四 部分组成:
(一) 基础年薪: 指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下,按月固定 发放的薪酬,基础年薪占年薪总额的 60%—80%。
(二) 绩效年薪: 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结合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核算,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年薪占年薪总 额的 40%—20%。
(三) 长期激励: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符合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合伙人计划等,旨在将公司长期利 益与个人利益绑定,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四) 福利待遇: 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商业保险、带薪年假等,根据公司 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薪酬确定及核算机制
第五条 年薪确定:公司坚持“以岗定薪、在岗有薪、待岗无薪“的原则,根据岗位价 值、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薪酬水平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绩效年薪: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核 算方式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及绩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集团职能类 高管人员绩效年薪 100%与集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关联,主管业务单元的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年薪根据集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以及所主管业务单元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结果按权重比例核算,公司每年初根据岗位职责分工情况调整权重比例。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实际发放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标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任职时间系数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年度绩效 考核或述职打分确定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绩效考核目标与公司战略目标、经营指标、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相结合,并 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 公司层面指标:包括财务指标(收入、归母净利润、经营性现金流、合同额
等),非财务指标指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 个人层面指标: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领导能力、创新能力、风险管理情况 等。
第九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年薪发放、长期激励授予、职位晋升等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在发放前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变更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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