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3-24 21:08:38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25 年 3 月 2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环境、社会与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
为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ESG委员会下设ESG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ESG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负责 ESG 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 ESG 委员会的决议、推进公司 ESG 日常工作的开展等职责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一)关注并研究 ESG 发展趋势,确保公司的 ESG 战略及规划与时俱进,
且符合适用的法律、准则和监管等要求;
(二)对公司 ESG 工作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确定 ESG 工作方向,提
出 ESG 发展建议,提升公司 ESG 治理能力;
(三)监督公司各业务板块 ESG 体系的运行,审查公司业务对环境、社会的影响,并就提升公司 ESG 议题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四)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 ESG 相关工作,及时反馈公司 ESG 工作进展、
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关注议题并针对公司 ESG 管理提出改进与提升的建议;
(五)审议公司 ESG 相关报告,如涉及董事会审议事项,则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规则、本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规则、本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要求
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 ESG 工作组负责做好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公司 ESG 委员会根据 ESG 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传达给公司 ESG 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委员会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书面等方式。
第十六条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之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