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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宁)

公告时间:2025-03-24 21:08:38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彭宁)
2024年度,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尽责、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做到认真参加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积极了解和评价公司的运作和经营决策情况,审慎出具独立董事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彭宁,1976年出生,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中山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1998年7月至2017年5月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房地产庭等多个部门工作,曾任房地产庭副庭长等职务。现为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为多家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会前积极、主动地收集相关议案的背景等资料,做到按时参会,认真参与各项议案讨论,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较好地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限。
本人不存在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出席会议情
董事会 股东大会
姓名 应参加次 实参加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实 参 加 次
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出席会议 数
彭宁 9 9 0 0 否 2
(二)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了7次审计委员会、3次提名委员会。本人不存在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次数 实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数 出席会议
彭宁 10 10 0 0 否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7次会议,听取了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就财务会计审计、内控审查计划与执行情况等,并审议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聘任财务总监、会计政策变更,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变更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计提2024年1-11月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本人出席了全部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审议事项均表示同意。在履职过程中,本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从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经营等角度出发,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营、政治及法律风险提供建议,促进风险防范。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提名委员会相关工作。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3次会议,审议了提名第十二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名第十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等事项。本人出席了全部提名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对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管的任职资格及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查,对调整高管职务的情况进行了解,最终对所审议事项均表示同意。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规则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了4次,本人出席了全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次数 实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次数 次数 出席会议
彭宁 4 4 0 0 否
会议重点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研究讨论,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确保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本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且现场办公天数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公司规范运作与日常运营情况。借助电话、邮件、现场沟通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尤其关注知识产权和商业信息的规范管理与保护,针对公司在数字化与智能制造转型过程中数据要素的培育、开发与利用,以及日常运营中知识产权和商业信息的规范管理与保护,本人结合自身专业背景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合公司国际化及海外本地化经营中国际法律法规和管控的要求,对公司日常运营的合规性提出专家建议。累计现场工作时间15个工作日,符合相关要求。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外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及时了解、掌握各定期报告的工作安排,积极跟进年报审计工作计划与进展情况,就年报审计计划安排及重点关注事项,初步审计结果与年审会计师交流意见,及时与公司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合规及法律事项等进行探讨与指引,确保审计的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同时,在对定期报告审核的过程中,能够尽到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研发、生产、财务及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遵守。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资料,深入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
了解情况。凭借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保持工作独立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各项议案。本人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凭借自身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须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对涉及公司研发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风险控制等重要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阅,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跟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相符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换届与高管聘任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施驰先生、林劲先生、刘棠枝先生、张恩利先生、张知先生、应一鸣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提名白华先生、刘宏先生、彭宁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同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同意聘任赫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张恩利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三季度报告》,在202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本人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计划,事前、事中、事后与公司内部审计及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多轮沟通,及时了解审计工作实施进展及与年审会计师沟通重点关注的问题,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于2024年4月29日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于2024年12月26日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3月8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了意见。本人认为除以津贴形式取得薪酬的人员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是根据公司的效益及个人工作业绩等因素对其进行绩效考评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1、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4 年度,公司大力配合本人各项工作的开展。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
忠实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审阅议案资料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等沟通,在公司年审工作中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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