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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4 18:19:51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 A、深康佳 B公告编号:2025-20债券代码:149987、133306债券简称:22 康佳 01、22 康佳 03
133333、133759 22 康佳 05、24 康佳 01
133782、133783 24 康佳 02、24 康佳 03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下午2:5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24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副主席(主持工作)周彬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29 人,代表股份 541,022,86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23,747,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75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27 人,代表股份 17,275,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174%。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30,500 股,占公司外资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30,50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040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28 人,代表股份 17,275,93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27 人,代表股份 17,275,83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4%。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 3 人、监事 1 人、高级管理人员 2 人,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康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向股东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653,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75%;
反对 4,722,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9%;弃权6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6%。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2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62.7837%;
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31.8305%;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3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06,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189%;反对 4,722,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3349%;弃权 6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黄博曦;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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