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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3-21 20:43:46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电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如下说明: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宏联电子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
复文件,公司已在《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
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于本说明公告前,除交易对方深圳宏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资产存在质押的情况外,交易对方确认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本
次交易对方深圳宏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存在
质押尚未解除,其已出具《承诺函》:“本企业所持标的股权已全部进行质押,本企业承诺至迟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之交易草案前或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的更早时间前,确保质押事项所涉及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并无条件完成
解除质押的全部手续,保证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因上述质押
未解除或解除手续不完备而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公司能实际控制标
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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