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仁东: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20 18:33:29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 36 层
电话:022-58788882 传真:022-58788883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本
法律意见是基于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和说明,保证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的,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4 年 12 月 30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作
出(2024)粤 01 破申 251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粤 01 破 380-1 号《指定
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5 年 2 月 13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仁东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5 年 2 月 13 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了《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5 年 2 月 18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 01 破 380 号《民
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了《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仁东控股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25 年 3 月 18 日,仁东控股向公司管理人提交了《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报告》(下称“《执行报告》”),仁东控股重整计划的执行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全部标准,根据仁东控股重整计划的规定,待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后,仁东控股重整计划将顺利执行完毕。
2025 年 3 月 19 日,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提交《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
行情况监督报告》(下称“《监督报告》”),管理人认为仁东控股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可以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仁东控股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视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2.根据重整计划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3.职工债权(如有)、税款债权(如有)以及普通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或预留;
4.有财产担保债权一次性现金清偿部分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或预留,且仁东控股已向涉及留债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如需);
5.已被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债权人未受领的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可获得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已经予以提存或预留,暂缓确认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已完成相关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提存或预留;
6.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仁东控股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提交的《监
督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仁东控股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
行具体情况如下:
1.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重整投资人(含其指定实施主体)已根据《预重
整投资协议》约定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累计支付款项 824,611,338.00 元。符合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2.对破产费用的支付和提存的监督
仁东控股已对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进行支付或提存。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3.职工债权(如有)、税款债权(如有)以及普通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或预留
根据重整计划,截至重整受理日,仁东控股不存在欠付职工薪资、社保费用、公积金或欠缴税款的情形。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每户普通债权人在 300 万元及以下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
额现金清偿,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以股抵债清偿。截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仁东
控股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普通债权人完成了偿债现金及转增股票的分配,剩余尚未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及转增股票均已提存或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4.有财产担保债权一次性现金清偿部分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或预留,且仁东控股已向涉及留债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如需)
截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仁东控股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分配一次性现金清偿部分,或已将一次性现金清偿资源提存或预留至管理人银行
账户;同时,仁东控股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向留债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发
出留债清偿告知书。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
5.已被人民法院裁定确定无异议债权人未受领的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可获得
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已经予以提存或预留,暂缓确认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已完成相关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提存或预留
根据重整计划,暂缓确认债权或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将按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方式及比例对偿债资源予以提存,待前述债权依法确认后,债权人可按同
类型债权清偿方式及比例获得受偿。截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仁东控股已提存预
留 45,168,267 股抵债股票及相应现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六项标准。
6.对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监督
2025 年 3 月 18 日,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 452,555,669 股转增股票已全部
划转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证券账户。为此,仁东控股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全部工作,将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全部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六项标准。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核查,2025 年 3 月 18 日,仁东控股向管理人提交了《执行报告》,
仁东控股重整计划的执行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全部标准,根据仁东控股重整计划的规定,待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后,仁东控股重整计划将顺利执行完毕。
2025 年 3 月 19 日,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认为仁东控股重
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认为可以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仁东控股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仁东控股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仁东控股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报告》,管理人已依法向广州中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认为可以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仁东控股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民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娟娟 臧雪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