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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出版: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7 20:47:44

证券代码:300788 证券简称:中信出版 公告编号:2025-008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结算服务及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有效期三年。鉴于前述协议将于本年度到期,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原《金融服务协议》自新《金融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继续签署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结算服务及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其中存款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关联董事宋军、刘广、叶瑛、张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议案。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办理具体业务事宜。
财务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关联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
法定代表人:张云亭
注册资本:661,16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低层栋 B 座 2 层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283,870.29 42.94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173,387.79 26.23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83,491.26 12.63
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25,047.38 3.79
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9,072.65 2.88
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7,338.78 2.62
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5,604.90 2.36
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8,669.39 1.31
北京中信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669.39 1.31
中信兴业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8,669.39 1.31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8,669.39 1.31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8,669.39 1.31
合计 661,160.00 100.00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508.55 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84.26 亿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 10.89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9.53 亿元,实
现税后净利润 7.61 亿元。
3.关联关系说明
财务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查询,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2.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终止乙方金融服务,以及在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保持与乙方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甲方在乙方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在乙方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外币存款参考同期限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进行浮动,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保函、即期结售汇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结算费用优惠。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照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1.存款服务
在符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甲方在乙
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综合授信服务
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四)乙方的主要承诺和保证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3.乙方作为甲方的关联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不损害甲方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8)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9)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5.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各自公章,并经甲方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三年。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五、防范关联存贷款业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等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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