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5-03-12 20:44:16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
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业”、“公司”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以保障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有效保障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能够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获取公司信息。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公司在涉及重要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投资者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获取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管理层相关会议,并了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资料。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披露相关信息所需的资料,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
公司所有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必须经过证券事务部程序性审核后方可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对外披露相关事宜。需要披露的事项中,如涉及需要董事长签字审核或根据第三方要求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的事项,在该事项准备阶段、董事长签字审核前,第一时间报证券事务部进行程序性审查,确保对外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设置了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由证券事务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建立的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会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许炜炜
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工业集聚区沥港路 1 号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证券事务部
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0580-8052292
的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0580-8051108
电子信箱 ir@huaye-machinery.com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公司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具体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二/(二)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投票机制,对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等事项进行规定,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事项的权利。
(一)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 2 名以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09:15,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03:00。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署页)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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