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6 21:15:55
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5-001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通知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并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顾维主持,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独立董事慕景丽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
要》。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力学、王士生、徐
园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力学、王士生、徐
园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为激励计划的实施聘任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律师、收款银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12)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情况: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力学、王士生、徐
园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3)。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