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6 17:35:10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 月 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 5 号大街(南)2 号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0
普通股股东人数 6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97,790,17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97,790,17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2.1801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2.180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420,128,5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7,563,368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克家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磊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龚张水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沈剑彬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斌先生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倪俊骥先生、毛一帆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173,181,176 99.8762 180,703 0.1042 33,895 0.0196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297,550,524 99.9195 148,305 0.0498 91,345 0.0307
3、 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297,549,874 99.9193 148,955 0.0500 91,345 0.0307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 2025 年度日
1 常关联交易预计 551,576 71.9909 180,703 23.5851 33,895 4.4240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株式会社 T&K TOKA
已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议案 3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倪俊骥先生、毛一帆先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7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