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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01 15:31:5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对公司或公司管理团队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传播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联席总裁担任组长,公关部和市场部负责人共同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公关部和市场部主要负责,负责管理媒体信息,及时收集、核实并分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知会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且传播速度很快,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该类舆情传播范围较小,无媒体转载及持续转发,无延伸报道,且对公司品牌声誉产生较小影响。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舆情工作组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确保对外发布信息一致,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舆情工作组成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联席总裁,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更新进展。舆情汇报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舆情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拟定的处理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等。
(二)联席总裁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三)如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联席总裁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施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七)舆情信息资料保护:建立公司舆情档案库,用于集中存储各类舆情信息,包括舆情报告、处理方案、澄清公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有效加强舆情信息的安全管理,防范因信息泄漏引发的二次舆情风险,同时提高整体舆情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严密性,完成舆情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告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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