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0 20:14:54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95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1.512 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5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1 月 9 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1 月 14 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5 年 1 月 15 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 年 1 月 16 日
6、回售申报期内“亚药转债”暂停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1.512 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亚药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亚药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浙江亚太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亚药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亚药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12 月 1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终止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亚药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附加回售条款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2.0%(“亚药转债”第六年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4
月 2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的票面利率);
t=276 天(2024 年 4 月 2 日至 2025 年 1 月 3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 =100×2.0%×276/365≈1.512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亚药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1.512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亚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1.210 元/张;对于持有“亚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1.512 元/张;对于持有“亚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1.512/张。
(四)回售权利
“亚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亚药转债”。“亚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
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1 月 9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亚药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亚药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亚药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转让、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转让、回售、转股、转托管的顺序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亚药转债回售的申请;
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