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6 19:34:39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5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或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刘泽刚,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韦强,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晓屹,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财务总监,地址:山西省盂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合纵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合纵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天津市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联)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纵科技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合纵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合纵科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决策、安排案涉关联交易事项,韦强时任合纵科技董事、总经理,参与、知悉案涉关联交易事项,张晓屹时任合纵科技董事、财务
总监,对于案涉关联交易事项未予充分关注,且刘泽刚、韦强、张晓屹分别签字保证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泽刚、韦强、张晓屹是合纵科技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