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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6 19:34:43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4-96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2月26日(周四)上午11: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博奥路1658号拓中大厦28层3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袁仁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杨威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5人,代表股份369,685,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7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11,723,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2人,代表股份57,961,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2%。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期现结合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8,075,0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5%;反对1,418,2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836%;弃权19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451,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71%;反对1,418,2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6%,弃权19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8,093,6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5%;反对1,399,6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6%;弃权19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470,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92%;反对1,399,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6%,弃权19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8,101,0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5%;反对1,382,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9%;弃权201,8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477,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19%;反对1,382,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5%,弃权201,8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8,159,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2%;反对1,327,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2%;弃权198,0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琰、叶凌芸
3、结论性意见: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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