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26 19:00:41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营和管理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信息、重大变化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业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对于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应向全体董事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改正。
第十五条 公司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任何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新信息,应首先将信息内容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以合理、谨慎、客观,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承诺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