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股份: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6 16:48:31
证券代码:300587 证券简称:天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4-136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
3、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并正式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铁股份”)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潘得路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得路”)与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签署《扣件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66,300,025元。
以上合同系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单位名称: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林斌
3、注册资本:50,000万元
4、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1栋3单元6至35层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工器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非食用植物油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特种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汽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以上信息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关联关系说明: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与天铁股份、潘得路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发生业务情况如下:
项目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销售金额(万元) 0.00 499.38 22.33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 0.00% 0.29% 0.01%
8、履约能力分析: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是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认为其履约能力强,履约风险较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买方: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潘得路轨道科技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扣件
2、合同金额:66,300,025元
3、合同生效条件: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结算和付款
(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确定结算单价及结算金额结算货款。
①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运杂费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②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2)买方收到(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产品货款的结算:
①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货至工地经买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双方按送货单上实际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为依据签订对账单,卖方根据对账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税率为13%)并及时交给买方;
②买方在每月25日前和卖方确认物资结算汇总单,每月25日办理结算签认手续,卖方为买方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开票信息,发票内容与双方对帐情况一致。发票开具单位必须与卖方、收款单位户名相一致,确保交易真实性,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证。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无误后,在扣除该批物资价值10%的余款后,3个月内付清该批物资价值60%的货款,6个月内付至该批物资价值90%的货款,剩余10%的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不计息返还。若因发票不符合买方要求,卖方应及时按买方要求更换发票。
(3)采用固定价格结算
(4)货款支付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云信、建行融信方式支付,票据期限不超过6个月,产生的贴现费用和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索赔
(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①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
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②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4)若卖方未能按(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6、误期赔偿费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除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并正式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它相关说明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与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签署的《扣件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