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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5 20:37:51

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陈鹏律师、骆沙舟律师、纪宇轩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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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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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法机
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
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发行人、惠通科技: 指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为扬州
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惠通有限: 指发行人前身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曾用
名称包括扬州市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扬州汇
通新合纤材料有限公司。
4. 扬州惠信: 指扬州惠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扬州惠誉: 指扬州惠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扬州惠金: 指扬州惠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扬州惠盈: 指扬州惠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疌泉毅达: 指江苏疌泉高投毅达化工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9. 毅达鑫海: 指江苏毅达鑫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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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江阴卓超: 指江阴卓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扬州经开: 指扬州经开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2. 产才融合基金: 指江苏产才融合创业投资五期基金(有限合伙)。
13. 新苏化纤: 指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
14. 羲和天宜: 指深圳羲和天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 天辰设计院: 指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16. 惠通生物: 指扬州惠通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17. 惠通新材料: 指扬州惠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18. 惠通北工: 指惠通北工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9. 香港惠通: 指香港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20. 惠通设备: 指扬州惠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21. OBHE: 指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22. 泰兴怡达: 指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
23. 聚酯技术: 指扬州惠通聚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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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聚友化工: 指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
25. 华阳纤维: 指华阳集团(山西)纤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6. 华阳新材料: 指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7. 中科启程: 指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28. 长鸿高科: 指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长鸿生物: 指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30. 中天运会计师: 指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 《审计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指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22]审字第 90210 号
《审计报告》。
32.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3.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4. 《管理办法》: 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35. 《审核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

36.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7. A 股: 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38. 元: 如无特别指明,指人民币元。
39.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0.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41.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42.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申报的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中所纳入的招股说明书。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
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并
上市事项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
报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发出召开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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