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4 21:38:10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募投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每月底向财务部、董事会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 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三) 归还银行借款;
(四)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进行现金管理;
(六)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但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 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公告。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募集时承诺的项目执行,原则上不应变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