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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4 17:35:14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求,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详情如下:
原经营范围为: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观光敞车及其零部件、蓄电池及充电器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共享自行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拟调整为: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助动车制造;共享自行车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经营范围调整内容最终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前述经营范围调整情况,并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董事会拟对《江苏新日电动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 为:
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
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观光敞车及其零部 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件、蓄电池及充电器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及其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或代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一般项目:助动车制造;共享自行车服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务;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池制造;电池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
一般项目:共享自行车服务(除依法须 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特种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停车场服务;非
营活动) 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赁服务);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等
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前述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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