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益通:2024-072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4 16:51:31
证券代码:300430 证券简称:诚益通 公告编号:2024-072
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7 人,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为 123.91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538%。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10 月 28 日—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1 月 2 日,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原草案中解除限售比例及预留股份授予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3、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5、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修订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审议了相关事项,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截至本次解限董事会召开之日,
第三个限售期已经届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9 日,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为 2024 年 11 月 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8 日,截至本次解限董事会
召开之日,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
定,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
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述情形,符合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解除限售条件。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2024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
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审 计报 告: 大信审 字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4]第 2-00366 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
增长率不低于 179%;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预留股份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17008.19 万元,剔除本
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用 影响 后的 净利润 为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 17491.58 万元,较 20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179%; 年 6038.69 万元增长率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本 为 189.66%,满足第三个
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绩考核目标可以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剔除任意批次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费用。 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为 100%。
(4)满足分子公司/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所
根据激励对象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与公司之间的绩效承诺完成情况 在分子公司/部门本期绩
效考核分数均≥80 分,
进行相应的限售解除。具体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分子公司/部门解除限售
考核得分(X) X≥80 60≤X≤80 X<60 比例 100%。
解除限售 100% 80% 0%
比例
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分子公司或部门绩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的,
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除限售分子公司或部门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绩效考核得分小于 60 分的,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该分子公司或部门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
行打分,董事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
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考核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