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2-23 17: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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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4〕0286 号
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国一重,A股证券代码:601106;
陆文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恩国,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陆文俊、胡恩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 号)查明的事实,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重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未及时披露。2023 年 12 月 29 日、
30日、31日,中国一重及其子公司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专项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合计为 0.28 亿元、3.14 亿元、9.31 亿元,达到了计提
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
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才通过《2023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计提大
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是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
国一重及其控股子公司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龙)、新加坡中品圣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印尼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德龙)共同签订《抵账协议》,约定江苏德龙以其对印尼德龙 9.86 亿元现金分红款偿还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欠款,印尼德龙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61%,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会计政策执行不规范。中国一重应收款项欠款方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在2023年以前已出现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但公司在 2023 年以前仍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直至 2023 年才对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公司披露的“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应收关联方款项;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7.6.5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陆文俊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胡恩国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关联交易为因债务人破产重整以分红抵偿债务的客观原因被动导致,对相关情形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
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陆文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胡恩国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