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亨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0 19:45:45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0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铁斌、肖代友、刘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3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12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东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上市公司
公司
刘铁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董事长兼总经理
人、董监高
肖代友 董监高 现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莹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一、募投项目变更程序不规范。绿亨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拟募集资金
37,256.00 万元,其中计划使用 2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1000 吨 2-
氯烟酸和 2000 吨 3-氰基吡啶及 8000 吨农药制剂项目”(以下简称海兴项目),实
施主体为绿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河北绿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绿亨)。经
查,河北绿亨已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更名为河北汴京化工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完成股权变更,已非绿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2023 年 11 月 22 日,绿
亨科技公告将海兴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河北绿亨变更为绿亨科技,但公司未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 号)第 2.3.4 条的规定,将海兴项目实施主体变更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绿亨科技未及时履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9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程序不规范。2022 年 12 月 2 日,绿亨科技募集
资金专户收到募集资金 29,992.74 万元,当日全额转出用于投资“七天通知存款”
产品,2022 年 12 月 6 日全额赎回,但公司未按《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证公告〔2021〕13 号)第 2.3.3 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未按规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9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专户未及时注销。2023 年 9 月 28 日,绿亨科技从北京农商行
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出全部资金 16,668.78 万元,账户余额为 0 且未再使用,但绿亨科技未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 号)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
款、《北京证券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9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绿亨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会计部门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但实际并未执行有关要求。以上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9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刘铁斌作为绿亨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肖代友作为绿亨科技现任董事会秘书,刘莹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绿亨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绿亨科技、刘铁斌、肖代友、刘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送北京证券交易所。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真诚的歉意。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铁斌、肖代友、刘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3 号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