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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0 19:32:38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和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增加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12月20日下午14点3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 1291 号)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259,746,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2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5 人,代表股份 35,724,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29%。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09 人,代表股份 295,470,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183%。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099,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21%;反对 5,239,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32%;弃权 132,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806,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31%;反对 5,403,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87%;弃权 260,6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592,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89%;反对 4,66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9%;弃权 210,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2%。
4、《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116,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96%;反对 6,186,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6%;弃权 16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8%。
5、《关于 2025 年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517,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59%;反对 12,754,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5%;弃权 199,6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6、《关于提前接管吉泰农牧经营管理权和提前履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4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75%;反对 4,914,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4%;弃权 144,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7、《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218,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24%;反对 5,075,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77%;弃权 176,8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
8、《关于 2025 年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4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49%;反对 4,859,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46%;弃权 149,2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9、《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4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73%;反对 4,818,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241,8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主任贺晓辉(签名):
经办律师谭清炜 (签名):
经办律师杨 萍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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