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间:2024-12-20 19:14:48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证券代码:60133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印发〈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21〕20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总股本 139,345.26 万股的 3.0%,其中首次授予 39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9,345.26 万股的 2.85%;预留 21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9,345.26 万股的 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5.02%。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20 人,包括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本计划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计划需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并予以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3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6
第十五章 附则......38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绿色动力、本公司、公司、 指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
有效期 指 自本计划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
配〔2006〕175 号)
《指导意见》 指 《关于印发〈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21〕20 号)
《178 号文》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
〔2020〕178 号)
《公司章程》 指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国资公司 指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指导意见》《178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