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20 18:53:34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 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况,特制定本办法。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
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 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
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
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 况开立多个专户。
户,但开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 集资金专户。
目个数,如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集资金专户数量,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同意。 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 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 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
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
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如招股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 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应当及时公告。 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披露的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 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
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
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
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 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化;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化;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的 50%; 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的 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见:
(一)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目的自筹资金的, 的自筹资金;
……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 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通过。 会通过。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 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个月。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募集资金(如适用);
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个月;
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 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
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
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