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科希德: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2-20 16:12:29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北京赛科希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希德有限”)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475010452XE。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41.2 万股,并于 2020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Succeeder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百利街 19 号院 1 号楼 C 座 3 层。
邮政编码:102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142,4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各股东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1 吴仕明 29,432,431 54.50% 净资产 2015.12.15
2 张海英 4,864,865 9.01% 净资产 2015.12.15
3 祝连庆 3,648,649 6.76% 净资产 2015.12.15
4 张嘉翃 2,432,432 4.50% 净资产 2015.12.15
5 吴桐 1,605,405 2.97% 净资产 2015.12.15
6 晏巧霞 1,459,459 2.70% 净资产 2015.12.15
7 王小青 1,118,919 2.07% 净资产 2015.12.15
8 张 颖 972,973 1.80% 净资产 2015.12.15
9 古小峰 972,973 1.80% 净资产 2015.12.15
10 申子瑜 972,973 1.80% 净资产 2015.12.15
11 丁重辉 924,324 1.71% 净资产 2015.12.15
12 刘文华 924,324 1.71% 净资产 2015.12.15
13 丁爱虹 681,081 1.26% 净资产 2015.12.15
14 殷小太 486,487 0.90% 净资产 2015.12.15
15 王振华 486,487 0.90% 净资产 2015.12.15
16 沈心亮 486,487 0.90% 净资产 2015.12.15
17 张誌 486,487 0.90% 净资产 2015.12.15
18 赵军 486,487 0.90% 净资产 2015.12.15
19 于松岩 243,243 0.45% 净资产 2015.12.15
20 胡裕良 194,595 0.36% 净资产 2015.12.15
21 梁云波 145,946 0.27% 净资产 2015.12.15
22 何红伟 145,946 0.27% 净资产 2015.12.15
23 张朝晖 145,946 0.27% 净资产 2015.12.15
24 姜卓 145,946 0.27% 净资产 2015.12.15
25 李刚 121,622 0.23% 净资产 2015.12.15
26 刘波 121,622 0.23% 净资产 2015.12.15
27 周兴增 97,297 0.18% 净资产 2015.12.15
28 郭丽 97,297 0.18% 净资产 2015.12.15
29 王小鹏 97,297 0.18% 净资产 2015.12.15
合计 54,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6,142,4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