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0 15:32:15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
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条 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以发挥暂时闲置资
金效率为目的。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运营。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批标准时,应当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细则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证券投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认为证券投资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纠正意见,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完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证券投资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因证券投资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使用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