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9 21:19:39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4-067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股份的总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4,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
(均含本数)。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含本数),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以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5、回购数量: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2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5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
购股数不低于 1,666.66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9%;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4,000 万
元、回购价格上限 15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 933.3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6、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
8、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股份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拟实施相关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因未及时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或其他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和股份注销的风险;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股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操作,回购股份方案存在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回购部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含本数),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
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
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4,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
币 25,000 万元(均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25,000 万元、回购价格
上限 15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 1,666.66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9%;按回
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5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 933.33 万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及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公司符合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条件。公司积极响应决策部署,与兴业银行开展业务对接,近日取得了兴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该行将为公司提供不超过 2.25亿元的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公司股票回购,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
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 100 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1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5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可回购
股份的数量不低于 933.33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38,756,509 2.53% 48,089,842 3.14%
无限售条件股份 1,492,045,657 97.47% 1,482,712,324 96.86%
总股本 1,530,802,166 100.00% 1,530,802,166 100.00%
2、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5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可回购
股份的数量不低于 1,666.66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09%。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38,756,509 2.53% 55,423,175 3.62%
无限售条件股份 1,492,045,657 97.47% 1,475,378,991 96.38%
总股本 1,530,802,166 100.00% 1,530,802,166 100.00%
注:上述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仅供参考。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
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244.64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94.12
亿元,货币资金为 17.46 亿元,2024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34.91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6.52 亿元。
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5,000 万元测算,本次回购金额占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
总资产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2%和 2.66%,因此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逐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