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关于嘉美转债回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9 20:16:28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4-120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美转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回售价格:100.571 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2. 回售申报期:2024 年 12 月 26 日-2025 年 1 月 2 日
3.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1 月 7 日
4.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 年 1 月 9 日
5.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嘉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嘉美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嘉美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 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0 亿罐二片罐生产线项目(嘉美包装)”,并将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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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编号:2024-111)。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嘉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或者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其中:当年票面利率 i 为 1.50%(“嘉美转债”第四年(2024 年 8 月 9 日至
2025 年 8 月 8 日)的票面利率),计息日 t 为 139 天(2024 年 8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计
算可得利息 IA 为 0.571 元/张(含税),回售价格为 100.571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457 元/张;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571 元/张;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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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571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嘉美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嘉美转债”。“嘉美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 本次可转债回售的程序及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鉴 于 上 述 规 定 , 公 司 将 在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上述有关回售提示性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此提醒债券持有人注意: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债券持有人发生司法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形,则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回售“嘉美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1月 9 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 回售期间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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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嘉美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关于实施“嘉美转债”回售的申请;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