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9 19:04:13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 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4-07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交
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663 人,代表股份数1,345,750,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012%。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数 1,330,335,1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391%;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8 人,代表股份 15,415,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621%。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陈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343,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3%;反对3,06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弃权 5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41,801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603%;反对 3,065,4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9%;弃权 513,6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8%。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395,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8%;反对3,1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0%;弃权 4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93,501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830%;反对 3,119,4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09%;弃权 407,9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61%。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350,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4%;反对3,08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6%;弃权 49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48,501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021%;反对 3,081,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12%;弃权 491,3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66%。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380,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4%;反对3,0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4%;弃权 45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78,701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906%;反对 3,085,6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600%;弃权 456,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94%。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425,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8%;反对3,13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3%;弃权 35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23,701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715%;反对 3,13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964%;弃权 357,6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21%。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1,30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7%;反对4,995,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1%;弃权 62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99,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094%;反对 4,995,801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32%;弃权 626,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陈特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