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咨询: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9 18:55:21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4-091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毛祖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邹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杨(特别授权,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杨海、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学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与平昌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 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案情如下: 第三人与被告就平昌县黄滩坝大桥项目建设以及平昌县“龙潭溪高速公路连接 线配套工程、佛头山环山公路建设工程”建设事宜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人完成上述建设工程并向被告予以交付。原告为第三人提供设计服务、经 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 12,610,651.98 元。第三人拒不向原告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且怠于行使对被告享 有的到期债权,故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 12,610,651.98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 12,610,651.98 元为
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起算,直至补偿款
及仲裁费 12,610,651.98 元全部还清之日止(截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暂计
1,026,191.00 元)。
3、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辩称:1、原告基于代位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应当提供充分有力 证据证明第三人享有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及债权金额。2、被告与第三人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已被北京、重庆等地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导致 被告事实上不能向第三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综上,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 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发表陈述意见。
(七)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判决生效后,公司于 2023 年 3 月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平
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执行,后本案执行程序由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移 交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在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签订了《执行
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履行(2021)
川 1923 民初 33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
12610651.98 元),具体履行方式为:被告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00 万元;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00 万元: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前向原告支付 100 万元;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 万元;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 万元;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
万元;于 2027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0 万元;于 2028 年 6 月 30 前向
原告支付 150 万元;于 2028 年 12 月 30 前向原告支付 211 万元。2、若被告按
上述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同意免除(2021)川 1923 民初 3397 号民事
判决书中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若 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按照(2021)川 1923 民初 33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同日,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川 1921 执恢
152 号),裁定如下:(1)中止(2024)川 1921 执恢 152 号案件的执行。(2)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 后一日起两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作
出的(2021)川 1923 民初 3397 号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
12,610,651.98 元并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以本金 12,610,651.98 元为基数按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 103,621.00 元,由第三人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与代理律所将依据已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积极督促被告履行支 付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相关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如被告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 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执行和解协议》;
(二)《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 1921 执恢 152 号)。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