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9 18:16:1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 号),威迈斯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100,000 股,并于 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420,957,14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89,637,66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1,319,47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限售期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为准),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为 17,825,143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23%。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
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所作承诺如下:
(一)公司限售股股东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丰北天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公司限售股股东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受让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股份外,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经上述股东自查、本公司核查及保荐人核查,截至目前,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股东如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披露义务。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7,825,143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3%,限售期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为准):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股)
(%)
1 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 7,428,571 1.76 7,428,571 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
2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辰 6,190,476 1.47 6,190,476 0
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
3 公司-宁波丰北天一投 2,039,430 0.48 2,039,430 0
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
4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辰 1,238,095 0.29 1,238,095 0
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
5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辰 1,857,142 0.44 928,571 928,571
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8,753,714 4.46 17,825,143 928,571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 限售 本次上市流通数
号 股类 量(股) 限售期(月)
型
首 发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1 限 售 17,825,143 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
股 晚为准)
合计 17,825,143 -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威迈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威迈斯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威迈斯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综上,保荐人对威迈斯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