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8 19:22:17
证券代码:002963 证券简称:豪尔赛 公告编号:2024-039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诺德中心 1 号楼 5 层。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闻国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2 人,代表股份 82,038,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56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6,237,0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0.75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35,801,18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3.81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672,8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4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672,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7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
反对 2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9%;弃权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97%;反对 2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1480%;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3%。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09%;
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8%;弃权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504%;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1391%;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05%。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沈娜、于玥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