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8 18:44: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行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并行科技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并行科技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北龙超云拟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整,授信期限 12 个月,额度项下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支付工资等。
公司就该笔授信为北龙超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1,000 万元整,担保期限为 12 个月。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申请宁波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北龙超云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议案已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并行科技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并行科技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云飞 张伟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