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7 19:09:09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
公司监事人数的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凡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情形之一的,也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
工代表监事1名。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有权适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