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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鹏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7 18:38:39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3
债券代码:127101 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18)、《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21);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82,139,344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768,685 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9,370,659 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 7 栋 4 楼会
议室(二)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426,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142%(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82,139,344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768,685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9,370,659 股,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717,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028%。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名,代表股份 26,840,3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16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 名,代表股份 11,586,27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7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12人,代表股份 15,717,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0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股份 4,131,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0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06 人,代表股份 11,586,2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77%。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潘党育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689,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7%;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689,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7%;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潘党育先生、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廖兴群先生、周方先生、郭玉杰先生、潘胜斌先生、陈萍女士、孙娟女士、王芝兰女士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410,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01,4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9%;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晓静律师、颜一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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