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7 17:14:13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112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唐山市丰南区
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
通线缆”)分别为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为信达
科创合计担保 7,5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
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为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提供担保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张宝龙为信达科创
担保人民币 6,500 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4 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7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4 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26 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 1,000 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唐分流贷(2024)第 19 号、渤唐分流贷(2024)第 17 号、渤唐分流贷(2024)第 18 号)。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合同编号:渤唐分保(2024)第 7 号、渤唐分保(2024)第 1 号、渤唐分保(2024)第 4 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信达科创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了额度为 6,500 万元的《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L24C2820001),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CL24C2820001)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张宝龙分别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 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 51,946.73
万元,净资产人民币 28,877.75 万元,资产负债率 44.41%。2023 年 1-12 月实现
营业收入人民币为 49,516.35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9,997.21 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12 日
营业期限:201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40 年 10 月 11 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 57,621.99
万元,净资产人民币 39,752.66 万元,资产负债率 31.01%。2023 年 1-12 月实现
营业收入人民币为 85,886.73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3,385.35 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8 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
地租期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 323,499,757.51 元,净资
产人民币 78,536,985.62 元,资产负债率 75.72%。2023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
人民币为 1,531,727,501.21 元,净利润人民币-2,730,591.36 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为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其与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以下称“债务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分别向债务人提供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经协商,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证,作为被担保债务(见下文定义)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 保证范围
2.1 本协议保证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
2.2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 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4. 保证的性质和效力
4.1 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成为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仍应依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2 本协议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
质押、保证等各类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成立时间、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或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债权,也不论其他担保提供主体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当债权人根据本协议主张权利时,债权人无需事先向债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债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债权人首先行使其在其它担保项下享有的权利或权益。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为限,保证人在此放弃其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担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或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二)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