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7 16:28:32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4-091
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鹿山”);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江苏鹿山提供担保的本金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江苏鹿山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788.19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63%,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2024年6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2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的上述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2024年12月16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江苏鹿山与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所示:
担保 被担 融资机构 本次担 在该机构已实际 担保起始日
人 保人 保金额 提供的担保余额
鹿山 江苏 平安银行广 10,000 万 2024年12月
新材 鹿山 州分行 元 0万元 16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591190896J
法定代表人 汪加胜
注册地址 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东路 2229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江苏省常州市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100%
光电产品、电子类光学胶膜、功能聚烯烃热熔胶、新型高分子材
料、高性能光伏组件 EVA 胶膜及太阳能电池配套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加工、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经营范围 口业务;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建筑装饰工程施
工;清洁用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装
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江苏鹿山(单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 157,871.59 173,209.18
净资产 81,335.35 83,881.38
净利润 -2,389.46 -8,843.14
负债总额 76,536.24 89,327.80
营业收入 100,130.59 183,594.30
资产负债率 48.48% 51.57%
注:上述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甲方)
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 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 (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 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
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 (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4、担保范围:
(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江苏鹿山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考虑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63%,所有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