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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19:06:38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4-106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一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涛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8,898,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988%。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76,6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0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11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3,522,2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183%。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13名,代表股份219,640,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988%。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6、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王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1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在上述征集时间内,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70,922,6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01%;反对6,929,8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7%;弃权1,0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1,664,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85%;反对6,929,8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1%;弃权1,0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70,780,9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93%;反对7,071,5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5%;弃权1,0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1,522,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40%;反对7,071,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6%;弃权1,0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70,800,0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61%;反对7,054,9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96%;弃权1,0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1,541,8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26%;反对7,054,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0%;弃权1,0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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