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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帆电缆:起帆电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6 18:56:49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桂华主持;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9 人,代表股份数 304,679,9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86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数302,26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8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0 人,代表股份数 2,412,8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771%。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2 月 11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议案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04,28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18%;反对 272,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118,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84.7666%;反对 272,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31%;弃权 118,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03%。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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